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看,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1 .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是否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为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前和审理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虽不成立,但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裁定中一并述明当事人管辖异议不......
1.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 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 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施地人民法院统辖。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怎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
朋友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作出了规定。但对该管辖的性质,与仲裁、协议管辖的关系,以及涉外代位权诉讼管辖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现...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都需要考虑管辖权的问题。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您的诉讼是很有可能被驳回起诉的。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瑞律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一、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
不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
不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
不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