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律师怎么选再审(股权变更律师咨询)

2023-06-06 04:40发布

转让股权律师怎么选再审

您好,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约定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述规定,就是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团体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槌定音:律师费是否属于违约方拒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发布日期:2022年3月7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文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再......

最高院判例!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涉案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行审查。案外人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军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

遇到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办?

【关键词】:股权转让;名义股东;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裁判要旨】:善意取得制度系针对所有权的无权处分的情形,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物权。股权不属于物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在一定情形下,认定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股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此,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或追认而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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