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醉驾不起诉案例(高速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2023-06-06 00:56发布

湖北醉驾不起诉案例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参考资料:百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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