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娄底市双峰县,发生一起残忍的故意杀人案。一男子深夜躲藏女同学家中,砍伤三人后竟未被刑拘,7个月后再次行凶,开车撞死女同学母子。最终,男子被判处死刑,4位民警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被查处。死者家属起诉公安局索赔596万元。
事发经过
彭女士新房建成,为了庆祝乔迁之喜,邀请中学同学到家里聚会,犯罪分子周某也参加了此次聚会,当天并没有什么异常。没想到过了数天,周某找到彭女士,说彭女士在聚会当天录的音频和视频,给他的声誉造成了影响,要求彭女士删除视频并赔偿损失。
由于,彭女士在当天并没有对周某进行录音和录视频,就与周某解释,结果周某不但不相信,反而还上门威胁要杀死彭女士一家,并到彭女士家中无事生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之后,周某又深夜持刀潜入女同学家中刺伤3人,彭女士的病情一度恶化,但经医院抢救,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周某也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周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被行政处罚,很快被释放回家。据说,周某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周某的表哥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任职有关。
此事过后,周某更加猖狂,多次骚扰彭女士。彭女士也多次要求办案民警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但民警都以各种理由未对周某采取强制措施。没过多久,周某心存怨恨,预谋报复彭女士,经过多次跟踪彭女士,了解了其行动轨迹。
惨案发生于2020年10月12日,周某开车尾随彭女士。随后,周某开车从后面撞击彭女士骑的摩托车,将彭女士撞飞,并丧心病狂的又倒车从彭女士儿子身上碾过,造成其当场死亡,彭女士也在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惨案发生后,周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处理本案的公安局民警也被惩罚。其中,派出所所长贺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某(周某表哥)涉嫌徇私枉法罪,井字派出所民警罗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审判。
但是,被害人家属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拖延履行职责,对彭女士多次报警,均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追究犯罪分子周某的刑事责任,导致彭女士母子被害。被害人家属申请国家赔偿金也未得到支持。所以,被害人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请求是:起诉公安机关赔偿596万元。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如此恶魔,竟然因为有人庇护,一次一次躲过刑法的惩罚,最终越来越猖狂,导致彭女士和儿子惨死。如果任何一次彭女士先前的报警,能够得到秉公处理,都不会酿成如此惨案。
周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
周某的犯罪恶行实在令人触目惊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制造枪支、故意杀人,一次一次行为越来可怕,但是一次一次却被轻松放过,公民在面对如此恶魔的时候,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周某对彭女士一家的死亡威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发送恐吓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周某多次向彭女士发送恐吓信息,甚至持射钉枪到家中威胁,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被顶格处罚,至少也应该拘留5日。可面对周某的无理取闹,彭女士一家想到周某生活、生意不顺,遂没有报警处理,选择原谅了周某。
可令彭女士一家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后周某就持刀闯入彭女士家中刺伤3人。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必须要求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本案中,彭女士颈部被刺伤,经过医院多次抢救才得以恢复,可经公安机关鉴定,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因此周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意味着周某彻底无罪,周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关于寻衅滋事罪,并没有对伤情有明显要求,只要存在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或者再退一步讲,即使周某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周某持刀将三人刺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条规定,以最轻的故意伤人来讲,也应当拘留。可离奇的是,周某未接受任何惩罚就被无罪释放,才导致了周某开车撞人事件的发生。
其次,周某开车撞死撞死彭女士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必须要求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本案中,周某看到骑摩托的彭女士,直接开车撞了上去,属于明显的故意杀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可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虽然本案是熟人之间的凶杀,但周某无端伤害两人、重伤一人,完全可以对其适用死刑。至于周某几位涉事警察,也涉嫌构成渎职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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