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分析

2023-06-06 14:26发布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一直以来作为解决“三角债”的问题而存在。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其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文也有很大幅度的改变,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可资利用的手段。从形式上来看条文内容的增多,从理论上看相关理论观点的革新,都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充分理解研究。基于此,本文从《民法典》与《合同法》之间的变化以及《民法典》法条之间的联系进行浅显分析理解,以供参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535条是对《合同法》第73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修改了四处:

一、是修改了代位权的客体。

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修改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增加了债权的从权利,并删除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

其中债权种类主要包括:一,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所产生的债权、以及在缔约过失、相邻关系场合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二,违约损害赔偿、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不返还不当得利、违反先合同义务等原给付义务下“变形的义务”;三,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四,违约金债权。但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和不作为债权、劳务和技能债权等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不得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该债权所生利息及担保权等。抵销权、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物的瑕疵担保中的减价权等属于债权的权能,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此外,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乃至申请注销登记等具体方式,均属债权的效力范围,应纳入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民法典》未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列入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有意排除之。一般而言,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清偿享有直接受领权,则不宜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纳入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以免对债务人造成过分影响;如果采取“入库规则”,则对债务人不会有损害,债务人举证相对人因经济牵连关系能够对其造成较大危害的除外。

二、是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这一修改的合理性,

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破产制度的角度看,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时,若债务人怠于申报破产债权,则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债权人代位申报破产债权,应属行使代位权;第二,从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角度看,债务人的相对人援用时效抗辩权时,若影响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主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第三,从加速到期的角度看,加速到期的约定可使债权人的债权由未到期变为到期,从而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减少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转嫁商业风险;第四,从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角度看,债务履行期未满,但债务人的行为、责任财产的状况可能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借助不安抗辩权来规避此风险。

三、是将代位行使的样态,“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修改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四、是新增了债务人相对人的抗辩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代位权成立的效果的规定。

这一规定中第 1 句确立了“直接受偿规则”,具体包含两项内容:第一,“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是指相对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从而将第535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之规定具体化。第二,“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相对人的履行会产生双重债之消灭的法律效果,即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亦因新债清偿而消灭。

而从立法政策层面的正当性角度来分析,传统理论不认可债权人对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更不认可债权人对相对人的履行受领权。《民法典》第537条第1句的规定与之相反,这一立法决断的正当性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不考虑存在多数债权人这一偶发情形的条件下,由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可以减少财产的流通环节、降低财产流通过程中的风险。第二,当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竞争时,《民法典》第537条第1句并不解决代位所得的绝对性归属问题,未违背债权平等原则。

民法典比合同法扩大了代位权诉讼的权利范围,民法典把代位权诉讼的相应权利扩大到从权利,提现了支持和鼓励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小编推测,在今后的相应司法解释或者规定中,很可能会出台更加有利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相应司法解释或规定。债权人将来应当积极运用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位权诉讼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金融债权人和民间的各类债权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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