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一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第一份文件【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
这些举措,都很有针对性,可谓招招见血,处处惊心。每一句话背后,都有无数民营企业家的辛酸血泪,和大量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我(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正在为一个涉及数十亿元的重大涉产权纠纷和政府领导不当干预的大型案件出差,赶到酒店是已经是深夜了。开始研究这份文件,回复完大量企业家当事人关于这个文件的解读咨询意见,竟然毫无睡意。
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这一年多以来密级出台的数十部与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案件处理和历史财产冤案的司法政策文件,不少内容还是在老生常态,但是,熟悉中国司法政策和本届最高领导层换届后“抓铁留痕”的作风,应该能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力度和诚意。同时,也应该明白,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执行,肯定在地方遇到了大量的阻力,尤其是那些参与干预民企经营、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乱抓人乱判刑的那些人,并未随着周永康之流的倒台得到清算的情况下,要彻底纠纷历史产权纠纷遗留案件和财产冤案,肯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除了保持耐心外,更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真正掌握目前司法体制和权力的运行规则,进而结合自身案件情况,拿出行之有效的申请文件、策略分析文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单独靠一纸伸冤告状文件能够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已经过去了——一定要有好的方法!
三
在我看来,中央自2016年8月底的第27次深改组会议以来,反复重申产权保护并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一系列的宣示性的政策文件,是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再次立约。
第一次以创造并享有财富立约:允许经商发财并赋予合法适当的政治地位——这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繁荣发展的前提;
第二次,三十年后的今天,以产权保护立约:对企业家们创造并应当享有的合法的财富要依法保护,对不法侵占的产权要依法纠正,对营企业家群体要平等对待,必要时还需要对特定问题进行豁免。
我相信,这是今后几十年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基础。
四
近几年来,在我们办理和接触的大量各类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冤案中,在各类涉产权保护类的典型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如我本人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那样,中央,尤其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真正拿出诚意来:
真正主动彻底解决一批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
真正主动纠正一批典型涉企业家财产和产权纠纷的冤假错案
真正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勇气和胸怀
更重要的是,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为祸一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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