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评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要紧的法律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在合同履行进展中违约表现时常发生为应对违约风险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好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等救济措施。其中,逾期违约金作为最常见的违约救济途径之一,其合理协定及法律适用直接作用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逾期违约金是指当合同一方未按协定时间履行义务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协定一方违约时理应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好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条款确立了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形式设定违约金以弥补可能因违约表现致使的实际损失。
从性质上看,逾期违约金是一种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手段。一方面,它旨在通过对违约方施加经济压力,促使违约方积极履约;另一方面,它也为守约方提供了一种快速获得赔偿的途径,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依照实际情况灵活违约金条款,体现了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在合同中约好逾期违约金时,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约好的违约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好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过脯有权予以调整。
2. 合理性原则:违约金的数额理应与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倘使协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也许会被认为存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从而作用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
3. 明确性原则:违约金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包含违约情形、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等内容。模糊不清的条款可能造成施行困难,甚至引发争议。
4. 可操作性原则:违约金条款的应便于实际操作。例如,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周期,保障双方可以准确核算违约金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逾期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关系是一个常见争议点。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选择约好违约金,也可以预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两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或共同适用。
需要关注的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双重适用并非毫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协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是说仲裁机构能够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好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仲裁机构能够依照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当约好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或仲裁机构有权对其实行调整,以维护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判断预约的违约金是不是过脯一直是法官裁量的关键内容。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惑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木有协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是说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能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这一规定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提供了参考依据。
结合司法案例来看,多数情况下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负
- 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 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比例关系;
-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理。
实践中若是约好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则一般会被认定为过脯将酌情予以调整。此类应对途径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又兼顾了公平原则,有助于实现合同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以浙江城建建设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本案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好及其法律适用难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浙江城建公司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好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该计算方法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 浙江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该案的成功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合同条款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解决违约金争议时注重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同时该案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即在合同履行进展中,双方应尽量通过明确的条款预约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逾期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救济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其约好规则和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逾期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合理设定违约金条款,避免因协定不当而引发争议的发生。同时司法机关在应对相关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原则,兼顾合同自由与社会公平,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未来,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明确的指引,促进合同履行期间的诚信履约,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