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依使侦、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共和国安》六条安全在安全工作中依使侦。安全行政执法法定行政 法律依据: 1、《中华共和国安》二条?安全是 本法规定的安全工作的主管。安全和。
我国《安》4条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结实的下列危害。004 中华共和国安 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安全工作和涉及 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安是根据制定的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个组织违反本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