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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谢某为向秦某借款而将案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秦某,并了抵押登记。谢某不仅未能按约向秦某偿还借款,反而在秦某提起诉讼后,将案涉不动产出售给案外人李某,其在收到购房款时未偿还秦某借款,故认定谢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恶意,且案外人李某已入住。

在此情境下,银行作为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对抵押的玉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不意味着银行拥有玉米的所有权。法规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人民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表明,尽管玉米被抵押,但抵押人仍保留一定的处分权。同日,被告耿某、王某作为抵押人与原告高青B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用位于高青县的某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了抵押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二次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高青B银行向被告耿某、王某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民事审判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乌力吉木仁法庭设立于2012年,辖区面积2168平方公里,总人口15400人,审判团队均为女性,被称为“草原上有温度的女子法庭”。近年来,法庭大力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推行“专业审+督促执+多元调+源头防”模式,形成借款合同全链条解纷“闭环”,绘就了民族地区乡村和谐“枫”景。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与出借人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上诉人孔某1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原审被告孔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作出的(2024)沪0109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辩称:庞某某向其借款用某县腾飞粮库和一个养殖场的手续及收购的玉米作抵押,其没有核实过土地证的真假;没有阻挠李某某出售玉米;陈某某的不知是谁给打的钱,当时是庞某某向其要的,是庞某某按照协议履行合同还的钱;在某市局刑侦支队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其没有向李某某做过承诺。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为不少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资金周转的便利。然而,随着借贷活动的增多,涉及利息、违约金、债权债务确认等纠纷也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人民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法官语重心长地劝说他们不得私自转移、变卖被扣押的玉米,否则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在法官的释法劝解及开导下,李某认识到错误,表示配合工作。但李某面露难色地表示,虽然知道这些玉米都被查封扣押,但近期玉米能卖上好价钱,等诉讼结束了再卖,价格可能没有现在高,损失比较大,自己本是好心给人借贷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