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3-06-06 11:01发布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日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王某因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康某、张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被判定无效。

2018年7月25日,康某、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催要,康某、张某分文未还,为此王某将康某等二人诉之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康某、张某清偿未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康某、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请为止),康某、张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中院。张家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向王某共借款3次,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实际执行的利息为月利率8%,并存在砍头息。且自2014年至2019年,王某作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共向原审法院起诉达70余起,涉借款人100余人。其中,2017年涉诉24起,2018年涉诉27起,借款利息最高为月利率10%。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康某取得的借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据此,张家口中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康某、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说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本案中,王某向康某、张某放款虽是民间借款行为,但自2014年至2019年,其作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共向原审法院起诉达70余起,涉借款人100余人,且借款利息最高为月利率10%。说明王某未经批准,一定期限内反复从事有偿性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有关规定,王某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活动,且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所以其与康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张家口中院判定无效。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与康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被法院判处无效,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康某、张某应向王某返还他们依据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本金6万元即可,约定的利息不需再偿还。同时,因康某、张某明知王某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却仍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具有过错,应该支付王某出借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对此,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张家口中院最终就利息损失作出了上述判决。

虽然这起纠纷以判定合同无效、王某只损失了点约定的利息而告终,但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该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来源:网络


相关知识

    借钱给别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4-20 11:45

    张三借50万给朋友李四,约定了不错的利息,还有李四的朋友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 现在李四被公安抓起来了,据说是因为李四拿着借来的钱款,长期从事高利放贷的生意,是一名职业放贷人。最后客户问,他的这些借款和利息...

    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及合同审查要点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1:45

    【编者按】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民...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咋办?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3-29 17:44

    鲁法案例【2021】353案情简介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0...

    重磅!多部门出台“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后果很严重...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2-12 11:34

    浙江,作为经济发达的省份,民间借贷极其活跃,然而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对于借款人来说,可谓是饮鸩止渴!2018年11月16日浙江公检法等6部门联合发布整治民间借贷的会议纪要,其中,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可谓是亮点中的亮点。大家都知道,一旦被...

    高级法院首次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附全文)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4:19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裁判要旨】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

    最高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4-20 08:01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点 三、律师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并未对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作出规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

    重磅!高院新规:非法放贷+套路贷或将“团灭”(附详细全文)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20:39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5月17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民间借贷案...

    统一裁判思路!最高法发布:合同纠纷案件(23条)最新审判观点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1-08 11:13

    编者按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民事主...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问题解析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4-20 13:50

    民间借贷是大众普遍关注并与大众生活最为贴近的法律问题,民事审判实践从最初的原告只要提供借据、提供汇款凭证到现在需要原被告双方到庭的一系列发展变化。 最高院也在总结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呈现的社会现象,如夫妻通过...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4种具体情形(含指导意见)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13 11:42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