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再审法院认为
从王景成等十人持有的收据来看,该收据上盖有界集医院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事由载明“股金(不得转让)”,此后王景成等人每半年获得一次回报。虽然界集医院和王景成等人都确认相关款项用于购买医疗设备,但是界集医院并未因此增资扩股。界集医院原有四名原始投资人,以张德照的名义购买界集医院,为了规避公务员不得参与办企业的规定,许真祥、孙荣、刘康将股权转让给案外11人,2010年界集医院与分金亭医院合作,分金亭医院占有界集医院51%的股权,另49%的股权由张德照等12人持有。从王景成等人2007年5月“交股金”之后,界集医院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股权结构也多次变动,但王景成等人在公司章程中未有记载。界集医院作为非企业法人,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现界集医院的股东不认可王景成等人的股东身份,且亦无证据证明分金亭医院入股时明知王景成等人交股金的情况,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景成等人出资合同有效、但无法获得界集医院出资人身份,并无不当。
湖北人王某、徐某、杨某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在固始合伙筹建灰沙砖厂。后因三人在合伙经营中发生分歧,决定终止合伙关系。三合伙人达成分伙协议,由王某出资购买徐某、杨某的股权,该厂归王某所有。当天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由王某支付徐某、杨某股金...
阅读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代持股的现象司空见惯,进而也滋生了大量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的诉讼。其实,隐名持股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对内不隐名,对外隐名,也即公司和公司内部的股东,均知晓或认可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代持股关系,但公司外部...
文|王晓华 王莉 涂官福,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王晓华律师,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解决北京市中院、高院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联系方式:18610027266(同微信)...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
▌基本案情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儿子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将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
来源:北京法院网 转自:法客帝国裁判要点: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
导读:本文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十大经典案例之一,该文充分告诉我们,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你必须在成为隐名股东时有足够的风险防范和准备,否则,你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以下文章来源于:江苏高院【裁判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湖南高院;作者 :蒋翠容、楼莹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那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
1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非因公司本身行为发生的债务,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乙个人负债,不是公司负债,所以查封冻结公司A的账户不合法,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