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所谓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此时你可能会想:哦,原来这就是起草合同一方为了方便而事先设定好的条款而已,这会有什么风险呢?
其实在实务合同关系中存在有很多格式条款,不光是买车买房,常见的比如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条款中均有涉及。而你不知道的是,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很容易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若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再如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常见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情形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一类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情形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情形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情形五: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情形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一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情形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情形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温馨提示
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在实际订立合同时可以实现手续简化、节约磋商等环节的费用和时间而事先拟定,在实际操作中大大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但因其内容固定化和条款订立意愿趋向等因素,可能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所以起草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提供合同或协议时,须谨慎分析、按程序操作,防范格式条款存在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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