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关税费相关法律法规(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06 09:03发布

地税机关税费相关法律法规(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1、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4、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5、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2.法律对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工作有何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迟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4.我国有哪些税务法制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

5.税收规章和税收行政法规各有哪些

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法法源。我国税收实体法除个人和外资所得税制定为法律外,均为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均属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是有权的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机关为执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具体化,其作用在于使税法具有可操作性。税收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法规,但也是广义上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地方政府。

6.纳税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第八条明文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纳税人应享有服务的权利。

(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可见,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程序。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办税服务厅应该公布完整的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保密权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况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因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为其保密,可以对欠缴税款、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公开曝光。在公开表彰与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这是对纳税人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订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办理程序,以规范化的服务为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耐心听取纳税人陈述有关情况,必要时辅导他们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做好有关“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申请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指导,快速办理。

(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对这一类投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信访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好记录,在调查清楚真实情况后,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7.我国法律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基本规定如下:(1)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的征收管理范 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税收 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 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3)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海关依法 执行职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

(4)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知识, 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5)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 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 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 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6)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 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监督检查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 (7)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 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8)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和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实施税务检查、实 施税务行政处罚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时候,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和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8.税费改革法律法规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条例是什么

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如下: 1。

严格依法征税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 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人管理体系。

坚持依法 组织收人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人质 量考核评价,实施收人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 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依法发挥税收职能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 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依法制 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 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 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 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 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 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和改进行政 许可行为。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 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 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 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 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探索 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

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 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做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 工作。2016年底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工作任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省税务局、市 县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相关安排开展权责清单制度 推行工作。

5。推进税务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 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 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优化组 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的 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 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推进非税收人法治化建 设,健全地方税费收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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