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1)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 《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向 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医疗服务信息:如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主要卫 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门(急)诊和住院的就诊程序 及医师、护士安排,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 的标牌等。
2) 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如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 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查询服务。 3) 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医 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2) 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 收费信息: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医院每天 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出院时提供 总费用清单。 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2)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 或者复制服务。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机构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中制定的相关文件和出台的有关措施及时向社会和患者公开。
在公示医疗服务内容方面,应当以公开医院改善医院服务的措施为 创新点和突破点。 要重点公开门(急)诊就诊流程的优化措施、预 约诊疗服务的安排、急诊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先诊疗,后付费”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和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出入院服务流程改善 措施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效果。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
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一、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以“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搜索出92部行政法规、996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373部地方性法规以及2342部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将“公开”作为一种原则或规定了一种清楚的公开制度。
三、以“政务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找到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1部地方性法规,95部地方政府规章。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得到1部行政法规,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17部地方性法规,88部地方政府规章。
医院科务公开制度为了深化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科室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科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推进医院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科室建设和开展业务需要购置设备、新、特药及贵重物品。2、科室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及重要决定,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技术创新、学科建设)。
3、科室月经济收入、支出,低值易耗品、设备维修费用。4、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聘用、进修、评优评先、各类考核、奖惩情况。
5、职工学习、培训计划。6、医院下发文件的主要内容及院中层干部会等相关会议的主要精神。
7、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情况。8、科室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科务公开的形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科务公开。可以采用以下公开形式:1、职工会、科务会、早晨交班会等各类会议;2、公开栏;3、其他形式。
三、科务公开的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成立科务公开领导小组,科主任为组长,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明确公开职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公开的内容,监督本科室按期进行公开,保障科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听取职工对科务公开的意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科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做好公开资料的积累、通报、归档,以备检查。
2、加强监督检查。医院纪委、监察、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的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看科务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内容是否齐全,公开资料归档是否齐全等,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内容之一。
“检务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当时被称为“检务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
2006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了13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的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和开拓创新等4项原则,建立健全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等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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