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给大家明确,情人节、七夕节、生日、春节等特殊日期给对方转的520、666、1314这些具有特殊意义款项,以及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衣物、化妆品、吃饭、看电影、交通出行等日常支出,定性的话属于赠与,分手后也不需要返还。
问题来了,恋爱期间的日常开支,分手后无需返还,那什么样的支出才需要返还呢?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被认定为属于借贷的才需返还!
法院裁判时,通常会认定以下两种情况属于借贷:一种是转账或者发红包的时候就明确了这钱是借你的,或者是分手之后俩人又一致认可恋爱期间的某些转账是属于借钱而不是赠与。另一种是恋爱期间一方明显超出经济能力的支出。
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恋爱多年分手,张三在恋爱期间向李四多次转账,分手后李四向张三出具了一张借条,作为最懂借钱的张三拿着借条就跑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其实双方在恋爱和共同生活期间都给对方发过红包转过账,本来不能确定双方的往来转款是借钱。但根据张三提交的借条,法院认定李四认可了她和张三之间的借款合意,借条是对以前张三给她的转账或红包的追认和结算,且钱已经收了,借贷关系自出具借条之日起即成立,遂判决李四按借条载明的数额向张三还款。 又比如,恋爱期间,张三除在纪念日、节日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521、666、1314等明显具有一定特殊含义的款项之外,还有多笔大额转账。分手后,张三拿着转账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法院裁判时综合认定了张三和李四的财产、年收入等情况,确定了双方的经济能力,据此划定一个金额界限,在此界限之下的数额款项就认定为赠与,在此界限之上的大额款项就认定为借贷。不过,张三和李四没有借条而且聊天记录里也没有明确的借款金额的表示,法院只能认定俩人超出界限的转账分别为借款和还款,相互抵扣后确定最终的借款金额。
恋爱期间或分手后,不要因为一时气愤或者冲动就恋爱期间的日常经济往来出具借条,更不要在微信聊天中发有关借钱的信息,收红包或者转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备注里的内容有没有涉及借钱的意思表示,别傻乎乎的就知道收钱。否则 无情的昔日恋人可能会去法院找你要钱,届时,感情伤了,荷包也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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