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性质的甄别
二、权利取得的来源与时间
三、价值考量
除上述因素外,还应当结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程度与价值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裁判结果不能背离一般公众所能接受的朴素的法感情。比如双方离婚,往往约定将房屋归属于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为防止其再婚,通常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实际权利人已经长期居住的情况下,此时,若允许执行,则其基本生活将无保障,也有违常理,应奉行生存利益优先原则。再比如,如果双方将夫妻共同入股公司的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还要考量双方是否有权作出该项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可见,在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很难依据单一的因素确定固定的裁判标准,应结合个案实际、各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性质、权利取得的来源与时间等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价值衡量,综合作出判断。
裁判要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来源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争议焦...
实践中,常见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一方名字,在夫妻离婚后,原有的不动产登记簿也并未进行相应变更,这种情况下,面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申请,夫妻双方离婚时做出的不动产分配约定能否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案情简介一、张红英与成清波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
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手续,故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该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夫妻离婚时关于财产分配约...
【案情简介】某区管委会的办公场所被征收,其与拆迁人甲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位置为拆迁原地再建的甲公司工业大厦,调换面积1365.93平方米。此后,某区管委会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工业大厦第四层商品...
作者|最高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来源|原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案情摘要:王某与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
没有丰富司法实践的人往往习惯性地认为,债权有充足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所有权抵押担保的,自己的债权就有保证。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还本付息,还有实现抵押权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即使有抵押担保,在执行程序中也未必能够得到顺利实现。...
1.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一、 何谓买卖不破租赁? ▌二、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