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3-06-06 11:09发布

新规速递|《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第三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20194月新发布法律法规(4月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8 18:43

    1.4月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有哪些法律法规将在2018年4月起实施条码支付将分级设置日累计交易限额、环境保护税迎来首个征税期、100多个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4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静态扫码支付每日限额500元中国人...

    2018法律法规汇编(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的软件介绍)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6:42

    1.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的软件介绍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包含:1、法律 (281条)2、司法解释 (4583条)3、行政法规 (5448条)4、部门规章 (89544条)5、地方法规 (187372条)6、港澳台法规 (7098条)以及新法速递、条...

    2019国家新法律法规(我国在2019年有那些新政策出台)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2:13

    1.我国在2019年有那些新政策出台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全国统一2019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全面启动实施。通知要求各地改进管理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一站式结算,巩固完善异地直接结算,为城乡居民提...

    9月新规来了!将影响你的住房、教育和出行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9 01:19

    9月1日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契税法、驾驶证电子化、未成年人学习保护规定、民办学习招生、民航服务管理新规、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这些将影响你的住房、教育和出行,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可...

    12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2-02 10:54

    来源:中国政府网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019发布新法律法规(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9 09:59

    1.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法律法规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防交...

    20186月份新的法律法规(2018年6月有哪些新规要实施)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30 09:10

    1.2018年6月有哪些新规要实施 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进一步加强……6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

    2月新规提前知 退休后你可能会多领一份收入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1-15 12:14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或可提高退休后收入水平、出入境便利措施再增八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进一步得到保障……2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全国性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办法》2月起施行退休后或可多领一份收入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5月到来,这些新规值得关注!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05 13:54

    5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来袭事关你我的日常生活一起来看看!1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

    2月1日起,这项“个人费用”不再收取!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2-26 21:31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在此新春佳节,祝大家平安喜乐,好运连连!除了早早地拜年外,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2月1日(今日)起,即将施行的新规和好消息,事关你我的钱袋子…… 规范动产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