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HR问:我公司有员工A、B二人,因工作沟通不当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行为。两名员工均因轻伤住院,。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员工住院后是需要申请工伤呢,亦或是按病假处理,还是说打架斗殴事件导致的住院行为直接按事假处理呢?
一、到底是不是工伤?
我们判断,员工是否构成工伤,要看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员工A、B因工作沟通不当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受伤,这个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就要看《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事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条解析:
我们把这个法条予以分解的话,大概有五个要素:1、在工作时间内;2、在工作场所内;3、履行工作职责;4、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5、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要素1-4,看法条就可以知道了,HR都容易理解。
关键是第五个要素,怎么样去理解呢?
法条链接: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只能是直接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因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暴力伤害,几乎都可以和员工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如果都认定为工伤,就会无限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所以,这种工伤认定情形,员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还要求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暴力伤害的直接原因才行。
实际上,江苏省的裁审意见,对此规定得就更直接了。
法条链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
十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举个栗子:
某超市里,一个小偷正在偷顾客的钱包,被巡视的超市保安发现了,保安于是上前去制止,小偷大怒,拔出刀子刺向保安,保安因此而受伤。
保安是不是工伤呢?我们看保安是否具备了五个因素:
1、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
2、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是。
3、是否是履行工作职责?-----是。保安的工作职责之一是巡视商场,发现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及时制止。故保安制止小偷偷钱包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4、是否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小偷拔出刀子刺向保安,保安受伤
5、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正因为保安履行工作职责,禁止小偷偷钱包,小偷才拔刀刺伤保安。
结论:保安的受伤是工伤。
分析本案:
员工A是不是工伤呢?我们看员工A是否具备了五个因素:
1、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
2、是否在工作场所内?-----是。
3、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是。员工A在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工作沟通),显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4、是否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员工A被员工B殴打受伤。
5、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否。不是说因为员工A和员工B进行工作沟通,员工A履行了工作职责,员工B才殴打员工A的。员工A和员工B之间的纠纷虽然起因于双方的工作沟通不当,但员工A被员工B打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双方发生了口角,双方之间有冲突,进而才发展到打架斗殴的。员工A被打伤与员工A的本职工作和员工A应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
结论:员工A的受伤不是工伤。
同理,员工B的受伤也不是工伤。
我们再来看一个类似案例
案例链接:
案号:(2015)锡行终字第00200号
基本案情:贺大徐系爱玛公司裸车发运员。2015年1月30日晚9时许,贺大徐在爱玛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因堆放下架的电动车争抢场地问题与同事周占征发生争吵,期间被其他同事劝阻制止,后双方又发生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争执过程中周占征将贺大徐左耳咬伤。
一审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上诉人贺大徐与同事周占征就公共平台的使用发生矛盾虽系工作引起,但是之后两人争吵并进一步发展到相互扭打,已经与工作无关,更不是针对各自履行的工作职责,在此扭打中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即: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如何判断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辅助判断:“正因为员工履行了工作职责,才导致了暴力伤害。”
比如:正因为保安禁止小偷偷钱包(保安履行了工作职责),小偷才拔刀刺伤保安(才导致了暴力伤害)。-----这句话,在逻辑上没有问题,所以,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又比如:正因为员工A和员工B进行工作沟通(员工A履行了工作职责),员工B才殴打员工A(才导致暴力伤害)。-----这句话,在逻辑上有问题,所以,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再比如:正因为贺大徐堆放下架的电动车(贺大徐履行了工作职责),周占征才咬伤了贺大徐左耳(才导致暴力伤害)。-----这句话,在逻辑上有问题,所以,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单位要不要申请工伤认定?
个人意见是不要。
其一、本来这个事情就不是工伤。
其二、作为用人单位,我们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了,变相会让员工觉得,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争议了,可以通过暴力的方式予以解决,因为即使被打伤了,单位也会帮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三、到底是休病假还是休事假?
员工受伤,在法律属性上,不外乎就是工伤or非工伤。
工伤,治病休息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享受的是工伤保险待遇。
非工伤,治病休息期间属于病假期,享受的是医疗期病假待遇。
本案中,员工A、B的受伤都不是工伤,所以,只能是非工伤(非此即彼)。
所以,理论上,员工休的应该是病假,而不是事假。
病假和事假的最大区别在于:事假是无薪事假假期待遇;而医疗期内的病假是有薪病假假期待遇。
那单位不想员工休病假,应怎么处理?
让员工请休事假。
因为员工有权选择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无薪事假假期待遇or有薪病假假期待遇)。
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可以休病假的情况下,休事假。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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