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解决:代持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3-06-06 08:04发布

私募基金纠纷解决:代持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代持在现实情况下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很多。那么,代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样做又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让我们来快速了解一下什么是代持。

什么是代持?

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在代持中,存在两方主体,即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此两方主体通过代持协议这一纽带建立关系,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但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将此出资投入到目标公司,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代持关系两方主体的称呼,在实践中,此两方又被称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选择代持常见的原因

关于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不适合做股东;

(2)实际出资人不愿显明财产状况; 

(3)避免股东人数过多带来的工商程序繁杂问题等。

(4)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5)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代持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

(一)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是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名义出资人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当中的股东,而隐名出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一般意义上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在其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之时,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处理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二)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前文所述,实际出资人并非对外层面上的公司股东,其与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形式上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实际出资人欲显露其实际出资人身份,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必然涉及到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确认通常是通过《公司法》层面的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实际出资人处分股权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是名义股东,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公司内,都涉及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还有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补偿出资,都是代持这种形式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问题。

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代持的条款,关于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代持或者以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实际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

在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而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机构股东代持问题的审核是日益趋严。近期,基金业协会将股东履历加入AMBERS系统之中,可以看出,股东的真实性成为协会审核的重点之一。因此,我们的建议很简单:私募机构的股东,请不要代持!

 本文来源:杰出私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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