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2、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中国目前执行的教育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zz: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法律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等级也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
被认可的习惯只在少数场合起补充作用,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二、五条)。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等)。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四条)。(二)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
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十六条)。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在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以上可见,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二、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指广义的法律(即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这种法律形式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都是基本法律。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也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的法律。”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等都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虽然是由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但就其调整的对象和所规定的内容看,显然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都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渊源于宪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所规定的通常是社会关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教育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凡属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针对全国性教育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法律确认,对全国范围性质的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以及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调节、监督的基本规定等,一般皆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制定和发布各种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间接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都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这类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等名称。
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它的实施依靠国家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措施,违反者负有行政的或经济的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根据《宪法》,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命令和决定,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命。
zz: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法律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等级也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
被认可的习惯只在少数场合起补充作用,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二、五条)。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等)。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四条)。(二)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
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十六条)。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在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以上可见,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二、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指广义的法律(即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这种法律形式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刑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都是基本法律。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也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的法律。”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等都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虽然是由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但就其调整的对象和所规定的内容看,显然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都具有同等的效力,都渊源于宪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所规定的通常是社会关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教育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凡属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针对全国性教育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法律确认,对全国范围性质的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以及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调节、监督的基本规定等,一般皆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制定和发布各种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间接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都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这类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等名称。
它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它的实施依靠国家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措施,违反者负有行政的或经济的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根据《宪法》,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命令和决定,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命。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 教育的法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已颁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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