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但何为保险标的物并无明确规定。那么人的寿命和身体可否理解为保险标的物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明确什么叫标的物?首先标的物必须是物,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中原区法院徐*展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人身属性,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不能将其列入保险标的物的范畴。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