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法律法规的关系(标准与法律法规同属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

2023-06-06 02:02发布

标准法律法规的关系(标准与法律法规同属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

1.标准与法律法规同属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体系内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3.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关系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 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

主要标准定义说明:

1、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国家标准GB/T 3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4.标准与法律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区别

1)制定程序和发布机构不同。标准是按照标准固有的制定程序,经标准化管理机构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是国家的立法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经国家权力机构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性质不同。标准可以是推荐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强制执行的。

3)约束对象不同。标准约束的对象主要是重复性概念或事物;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人及人的行为的约束。

(2)联系

1)二者都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相配合,全面促进管理和技术工作的规范化。

2)技术法规属于二者的交集部分。技术法规,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5.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

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7.法规与标准的区别是什么

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由公认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其辖区内具有强制性,所涉及的人员有义务执行法规的要求;而标准的发布机构没有立法权,所以标准只能是自愿性的,供有关人员自愿采用。法规与标准又是有联系的。标准涉及的是技术问题,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法规中也常常涉及技术问题,通常这类法规叫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常常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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