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玖泰丰,十年验厂老品牌,助您次一性通过验厂!以下资料由深圳玖玖泰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禁止强迫劳工是工厂所必需实行的一项政策,其目的与内容为:
1、目的
根据>;第二十二条、九十六条规定,防止监禁和强迫劳工,保证员工人身自由和人格不受侵犯。
2、政策
2.1为了维护工厂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各部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所有受聘员工必须是自愿来厂工作,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以及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员工来本厂工作。
B.不可有任何形式监禁、禁锢、契约约束或强迫员工。
C.凡是办理员工入厂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定,不允许强迫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身份证和其它证明文件。
D.人事部需向新员工提供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信息,并回答新员工的合理咨询。
2.2工作范畴:
A.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
B.严禁各部门为完成生产任务,强制或压迫员工工作或延长加班时间以及不愿从事的工作。员工家拜年应是自愿,对不愿加班的员工不可执行纪律处罚和终止聘用。
C.严禁使用保安人员监督员工和执行纪律惩罚、限制员工行动自由。
D.对员工的基本自由,如使用冲凉房,饮用水等在正常时间出入工厂和宿舍不可以限制。
3、程序
任何员工如受到监禁和强迫性工作,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而在接获后,须立即按《沟通和申诉程序》处理。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 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 罚、殴打、非法搜査和拘禁劳动者的。
”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关系,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这里的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办 法,如对职工进行殴打、拘禁或者以没收押金、集资款等相威胁,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 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或者超长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或只给少量报酬等;这里所讲的 “职工”,是特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 致使造成职工受伤、患病等严重后果的,屡教不改,多次强迫职工劳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曾一度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如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2008年河北的“奴主”事件,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对于侵犯残疾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38条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个人与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侵犯其劳动权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24条: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3条: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4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我从事这行已经很多年了,对ISO9001质量/14001环境/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SA8000社会责任/CCC产品认证/客户验厂等都很熟悉。如果还不清楚,你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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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24条: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3条: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4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我从事这行已经很多年了,对ISO9001质量/14001环境/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SA8000社会责任/CCC产品认证/客户验厂等都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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