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
1、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可以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2、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扩展资料:
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防法规
1.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2. 武装力量 3. 边防、海防和空防 4.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5.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6. 国防教育 7.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8.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9.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10. 对外军事关系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军事组织方面的法zhidao律制度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训练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法律制度
优抚与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科研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安全防卫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
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版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权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之所以把《国防教育法》单独列出来为大家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主要是因为,它和我们目前进行的军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的法律依据。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者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经常采取的做法,我国的《国防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很有必要,这有利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推动国防教育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确定具体为哪一天的时候,提出了许多方案,有人提出应选《南京条约》签订日,有人提出选《辛丑条约》签订日,还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369国防教育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对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在这里,要跟大家届时一个法律术语“应当” ,“应当”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比如,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 有重大理工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减轻处罚。
那就是必须或者肯定要减轻处罚的意思。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个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防教育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主要是为了台湾吧《反分裂国家法》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有助于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伟大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比分。
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这么说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产生发》、《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
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
《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
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
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起作用的法律。
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
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这显然表明,《国防生产法》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经济法。
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982年4月英阿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
于是,她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这儿就发生了一个法律问题。
按照经济合同法,旅客买了票、上了船,承运的客轮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船长要负责任,出了问题还要赔偿。
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在这时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却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它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
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缎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 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
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应军队,不适应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 因此,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 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
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通用普通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
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
(三)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
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道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兵役法》、《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
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0项罪名,其中12项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对军人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是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障完成军事任务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扩展资料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法规包括:军事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训练方面的法律制度;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法律制度;优抚与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科研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安全防卫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关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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