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性能。
二、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监督涉爆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爆破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坚决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七、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等工作。每天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八、对民爆物品储存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止值守人员、保管人员的违章行为。
九、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
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
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决水罪。
因为本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
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
涉爆人员这个有点广,不同的行业有不一样的条件,如煤矿、爆破作业人员、爆破管理人员等等。公安部发布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规定:爆破作业人员 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 特殊要求
6.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 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
7.1 岗位设置
7.1.1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7.1.2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1.3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7.2 岗位职责要求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应符合GA 990的规定。
8 资格管理要求
8.1 培训教育
8.1.1 首次培训
8.1.1.1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1.2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2 继续教育培训
8.1.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3 培训组织
8.1.3.1 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
8.1.3.2 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8.1.3.3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并参照8.2.2.3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8.1.3.4 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信息,并向培训人员发放参加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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