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电力法总论
1.1电力法的概念
1.2电力法体系
1.3《电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
1.4电力法律责任
1.5电力法的实施与修订
第2章《电力法》简介
2.1总则
2.2电力建设法律制度
2.3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法律制度
2.4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制度
2.5电价与电费管理法律制度
2.6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法律制度
2.7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
2.8监督检查
2.9法律责任
2.10附则
第3章《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简介
3.1调度系统
3.2调度计划
3.3调度规则
3.4调度指令
3.5并网与调度
3.6法律责任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作用和特点
4.4基本内容
第5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简介
5.1电力设施保护概述
5.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5.3基本内容
第6章《电力监管条例》简介
6.1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
6.2主要内容
第7章相关法律对供用电的有关规定
7.1《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7.2《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7.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7.4《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7.5《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8章常见的供用电法律纠纷的处理
8.1违章用电和窃电的查处
8.2供用电合同纠纷处理
8.3盗窃与破坏电力设施的处理
8.4电能计量纠纷处理
8.5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
8.6欠电费停电纠纷处理
8.7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件处理
8.8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事件的处理
参考文献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标准清单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前言 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宪法 第二编 国家机构组织法 第三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编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编 相关法规 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公司与企业 第三编 金融 第四编 证券 第五编 保险 第六编 税务 第七编 知识产权 第八编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国家发展投资、审计、统计与价格管理 第三编 国家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 第五编 国家外贸与海关管理 第六编 国家交通运输管理 第七编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 第八编 国家水利与农业管理 第九编 国家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编 国家林业管理 第十一编 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第十二编 国家教育、文化与体育管理 第十三编 国家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管理 第十四编 国家食品、药品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编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编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管理 第十七编 国家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编 国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编 国家气象与防灾减灾管理 第二十编 国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编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编 国家民政、宗教与侨务管理 第二十四编 国家司法与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编 国家安全与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编 国家国防与军事管理 第二十七编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编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如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1.电力法规的目录 第1章电力法总论1.1电力法的概念1.2电力法体系1.3《电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1.4电力法律责任1.5电力法的实施与修订第2章《电力法》简介2.1总则2.2电力建设法律制度2.3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法律制度2.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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