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成立之日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即在此期间内发起人张三持有股份不得转让。
张三与王五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发起人限售股60万股转让给王五,转让价款为60万;由王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向张三支付协议总价的50%,即30万元;
张三收到款项且股份限售期满后3日配合王五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在股份未登记至王五名下前,将张三持有的60万股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王五行使;王五在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手续后的5日内,向张三支付交易价款剩余的60%,即30万元。2021年3月27日在张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张三于2021年3月28日向王五邮寄提供了《办理股份过户之授权委托书》等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所需材料。 但王五以甲公司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张三协议剩余50%转让款项。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王五依照协议约定支付该笔转让款30万元。王五以该《股份转让协议》为张三在其股份限售期内签署,主张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最终支付张三的诉求,判决王五支付张三30万元。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进行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其作为发起人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张三与王五之前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约定在限售期满后才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而并非在限售期内进行股份转让。在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前,张三仍然对其发起人的身份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产交所并非司法机构,并不具有处置法律纠纷的职能,其无权对于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1.产交所并非司法机构,并不具有处置法律纠纷的职能,其无权对于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
一、基本案件事实2004年9月10日,叶某、陈某、黄某分别出资100万元、250万和150万元,共计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立舜天公司。2005年12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经多次增资,增加到1080万元,其中,叶某出资108万元,占公司...
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败诉原因: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相关法律: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桂平与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有效; 二、王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
股份制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1合资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划一效力。合资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合资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资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资经营(项...
实务中,有些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保障自身债权能够实现,很多时候会在协议中约定股权回归条款。 此类条款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约定转让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如受让方存在...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是是可以将自己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以获得新的投资资金的,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中,可以选择挂牌转让股权,即按照挂牌转让的规则进行转让。那么选择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1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
《民法典》实施后,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在投资方式上不同于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而是以股权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以回购(投资本金的全额回购或加息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与融资方约定投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
法律风险企业对外进行项目投资,与目标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有关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签订各方的陈述与保证、资产评估、价款确定、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股权交接等事项,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十分复杂。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