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3-06-06 11:34发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认罪认罚的认罪是指什么?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显然,这里的认罪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认可。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可以参照自首、坦白中的定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认罪认罚后,能否对犯罪性质进行辩解?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因此,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理解为承认起诉书上指控的所有事实,不能有任何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3.认罪认罚的认罚是指什么?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处罚,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的方式没有意见。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接受量刑建议,承诺缴纳罚金,却拒绝退赃退赔,隐匿转移财产,因不具有悔罪的态度,不能认定为认罚。

4.认罪认罚一定能从宽处理吗?

不一定。《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显然,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而不是一律从宽。对那些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但是,也不能认为可以从宽具有随意性,案件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罚。

5.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刑诉法》从制度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释明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的知情权、选择权;第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自主选择认罪认罚;第三,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再次对自愿性进行核实。

庭审中审查是否自愿认罪认罚,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核实。一是被告人是否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是认罪认罚时认知能力和认知状态是否正常;三是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四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五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否参与了协商,并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6.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是。《刑诉法》对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范围和对象没有限制,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只是有些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了,也不一定从宽。因此,是否签署具结书不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比如当庭认罪认罚,没有具结书,但不能否定认罪认罚的情节,法庭仍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基于此,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就像嫌疑人、被告人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法官是无权拒绝的。 7.单位犯罪能不能认罪认罚?

能。刑法有单位犯罪,承认单位的拟制人格属性。既然自然人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权利,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自然也应享有,否则违反公平原则。比如,自然人有自首,单位也有自首。那么单位的认罪认罚如何办理呢?刑诉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单位认罪认罚具结书由诉讼代表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审判阶段,检察院拟调高量刑建议,被告人不接受,还算不算认罪认罚?

算。《刑诉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明确,认罚就是对具结书附随的建议刑期表示接受,是双方的合意,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对双方有约束力。检察机关在庭审时单方调高量刑建议,超出了具结书的范围,被告人不接受,不算不认罪。因为,具结书也是一种契约,在没有任何违法、违背意愿等情形下,检察机关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出尔反尔,单方废止具结书,违背诚信原则,有损司法权威。当然,最后如果法院判决超出量刑建议,被告人上诉,仍不属于不认罪认罚。

9.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没有参与平等协商,认罪认罚程序是否有效?

无效。《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员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此,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征求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应当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同理,辩护人、值班律师殆于履行职责,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没有向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也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10.检察机关能不能在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绕开委托律师,找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不能。最高检去年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指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对愿意委托辩护人,或者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严禁无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

11.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并拒绝到场或虽到场但拒绝签字,认罪认罚是否有效?

有效。检察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通知辩护人到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一并提交法庭,由法庭审查。

12.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辩护律师能不能作无罪辩护?

能。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辩护人只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不是针对案件事实不构成犯罪进行承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的,会影响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无罪意见不成立,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人无罪意见成立,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13.什么是《刑诉法》201条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一,有无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主要看量刑建议是否畸重?是否遗漏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共同犯罪中量刑是否均衡?第二,是否违反同案同判或法律统一适用。是否明显违反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量刑的裁判尺度?第三,违反常情常理。遗漏法定或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或上述情节认定不当的,比如,对明显不构成自首、立功的,认定为自首、立功。

1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虽然,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律并没有限其上诉权。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可以改判或维持;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如果一审适用的是速裁程序,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二审可以改判或维持。实践中,检察机关以抗诉对抗被告人上诉,但《刑诉法》规定抗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却有错误。因此,在一审判决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抗诉应对上诉,缺乏法律依据。

15.有自首、坦白,是不是认罪认罚就没有意义了?

不是。有自首、坦白,加认罪认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幅度的从宽。《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况,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给予法定刑幅度内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做重复评价。2021《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却没有提到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那么,不作重复评价是指什么呢?认罪认罚是独立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认罪部分是重合的,即都对主要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但是对认罚部分,自首、坦白却不一定认罚,所以,不做重复评价,应该是对认罪重合部分不作重复评价。但仍然应在量刑上对认罚单独给予量刑上的从宽。比如,自首给予30%的从宽,认罪认罚给予20-30%的从宽,加起来应该是50-60%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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