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甄嬛传》的成功,郑晓龙导演的另一现象级作品《芈月传》于2015年11月底在荧屏上与观众见面。刚一播出,就已为北京卫视、东方卫视贡献了超高的收视率,更是刷新了东方卫视电视剧收视率历史记录;而在互联网平台的播放量则超过200亿次。不过,令《芈月传》制作方始料未及的是,片头的一个编剧署名问题,给这部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近日,《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在温州中院二审宣判,原告作家蒋胜男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提起诉讼
2015年4月,作家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片头署名为“总编剧”的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以侵害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元。2015年6月9日,鹿城法院受理该案。
除了索赔1元以外,蒋胜男认为,被告方在《芈月传》官方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属于蓄意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在《芈月传》视频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外的“口水战”
这起围绕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的纠纷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15年11月电视剧《芈月传》在电视台播出期间蒋胜男发表的一篇博客文章。
2015年11月10日,蒋胜男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对《芈月传》的相关著作权纠纷进行了说明。蒋胜男表示,《芈月传》小说是由其于2008年构思、2009年开始创作的,并于网络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后,从2012年9月开始编写剧本至2014年3月底完成并交付53集剧本,所有剧本均由其一人完成,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但在电视剧《芈月传》启动对外宣传的2014年6月后却发现海报署名为“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针对蒋胜男在博客中所述,《芈月传》制片人曹平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开信中表示,《芈月传》剧本是由制作方委托作家蒋胜男进行的创作,该剧本基于蒋胜男之前在网上发表过的七千字小说《大秦宣太后》(即最终播出版片头中“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中的“同名小说”)。据称,剧本从2012年秋天开始创作,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了大纲和剧本,但因其大纲和部分剧本未能满足制作方要求,因此制作方从2013年夏天起将剧本交由王小平进行创作。
一审开庭后
2016年7月18日,该案在鹿城法院开庭。
针对蒋胜男的起诉,花儿影视公司辩称,该公司未在官方海报、片花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或署名蒋胜男的编剧身份的行为,以及在微博等处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的行为并未侵害蒋胜男的著作权;花儿影视公司将王小平宣传为总编剧并署名未侵犯蒋胜男著作权。
经过审理后,鹿城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小平和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蒋胜男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及二审判决
2016年12月,蒋胜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于2017年3月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以及《芈月传》片花、海报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2017年12月12日,温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
针对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把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法院作了详细分析。法院认为,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约定的事实条件已经成就,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决定王小平和蒋胜男作为剧本作者的署名排序,花儿影视公司确定王小平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第一作者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花儿影视公司为王小平署名时冠以“总编剧”称谓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王小平客观上发挥了指导性、全局性作用,蒋胜男在剧本创作中发挥了本源性、开创性的作用,为王小平和蒋胜男分别冠以“总编剧”和“原创编剧”的做法,与其发挥的相应作用匹配,并无不当。
关于《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害蒋胜男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且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DVD出版物、宣传册和部分海报上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及蒋胜男编剧身份。因此花儿影视公司并未侵害蒋胜男署名权。
综上所述,温州中院二审维持了鹿城法院原判,驳回了蒋胜男的上诉。至此,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的《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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