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7日,俞某应聘到杭州一家旅行社工作,负责前台接待,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 旅行社对全体员工进行工作考核,认为俞某的工作表现不佳,对他提出了批评。12月18日, 旅行社对所有岗位重新优化配置,遂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俞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下发了办理解职手续的通知。俞某不服,以旅行社违法解除为由,于近日向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旅行社以对所有岗位重新优化配置,遂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雇员工是否合理?
案件评析:
监察员约谈旅行社负责人, 指出,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此条中所谓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而该旅行社对俞某解职,并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是用人单位内部根据考核结果自行进行岗位优化配置的结果。且旅行社既未与俞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 也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程序上来说,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此案表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生效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明确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并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一致,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果:
监察员据法明确:旅行社以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聘俞某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当日,旅行社支付了赔偿金,并与俞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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