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该如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发生纠纷的,《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第一、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第三、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合同履行完毕。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相信您一定对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该如何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有律师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是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船关系的合同,有关该合同项下的请求权,如合同订立、解除、受载期、运费、滞期费、速遣费...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统一立法的努力从未间断。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统一法,特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
一、基本案情 德国M公司从德国ALBSTADL港出口一台装于集装箱内的圆筒针织机至上海,并向**微底亚瑞士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险。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托运人为香港A公司,收货人为上海A公司。收货人将货物提离...
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注:本文所称的海上承运人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
【要旨】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人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以提单为依据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诉由提起诉讼;承运货物的船舶形式上为期租人管理,但是货物的保管与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长受船舶光...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