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赔案例
2008年8月25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中标承建L市虹桥第三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市场公司)发包的乐清镇第三菜市场基建工程。同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实行项目总承包;开工日期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1款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2款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签发了开工令,华丰公司遂按期进场开展施工作业。但由于施工现场周边居民因工程噪声污染严重反映强烈,围堵施工现场,导致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菜市场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及2009年8月8日两次向当地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施工,后经建设单位与居民代表多次协商,华丰公司承诺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项目桩基工程遂于2009年12月31日顺利开工。工程开工后华丰公司多次书面催促菜市场公司办理工程保险,菜市场公司始终未予办理。华丰公司遂自行投保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59,500元,建筑工程一切险91,674.15元,并开展后续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华丰公司遂诉至法院。
双方对结算款数额的争议之一即为华丰公司投保的91,674.15元建筑工程一切险应由谁承担。华丰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菜市场公司负有为涉案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义务,因此该项保险费应由菜市场公司承担,其系代为办理该保险事项。然而菜市场公司认为,其并未委托华丰公司办理相关保险事宜,故对华丰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系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风险。该险种的投保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具体由哪方负责投保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0.1款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2款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菜市场公司应履行投保义务,华丰公司投保该险种的费用应由菜市场公司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计取。法院最终判决菜市场公司向华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91,674.15元。
律师点评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主体,承担投保义务方应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主要取决于施工合同的约定。因此,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有关保险的情况下,不宜擅自代发包人投保,否则将面临发包人拒绝承担相应保险费用的风险。在合同明确约定且发包人拒不履行投保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代为办理相应工程保险,并有权向发包人索赔保险费用、办理保险支出的事务性费用及相应利息。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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