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在争执时扯坏对方衣服,是否属于猥亵妇女?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1、在争执时扯坏对方衣服,是否属于猥亵妇女?
是否构成猥亵,主要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其次,强制猥亵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如果行为人本身是因为发生争执不小心扯坏对方的衣服的,主观方面并没有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为前提的,是不属于猥亵妇女的。
2、如果因为发生争执、故意扯坏妇女衣物致其裸露的,怎么办?
公共场所侮辱妇女,以侮辱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前两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手段撕毁妇女身上衣物,致使其私密部位暴露于众,难免引起围观人员拍照录像,对受害妇女造成恶劣影响,该行为构成侮辱罪,且实施地点在公共场所,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者遇到此情况,建议及时报警。
3、发生争执打架斗殴的,怎么处罚?
不论谁先动手,只要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伤情鉴定一方为轻伤及以上,那么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调解,由检察院起诉。不过对于这类轻伤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调解为主,最多判个拘役吧。
大体上处理打架问题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例,所以也没有绝对一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同样的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有的可能几句话就调解掉了,有的会相当麻烦,最后变成坐牢。
最简单的打架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话,同样是打架,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寻衅滋事罪(比如无事生非、争强好胜把人揍一顿,致人轻伤以上是从重情节但不是必要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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