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申报者具有怎样的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规定了垄断协议案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这里在反垄断法的依据就是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接下来谈谈垄断协议案件证明责任相关分配,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规定的特点,区分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存在作为判断垄断行为成立的根本标准,合理规则成为分析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唯一方法。
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区别对待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中区别对待特定的横向协议与其他垄断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
横向协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法理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说横向协议对于竞争的危害是最大的,对于这些横向协议仍坚持上述提到的分配的一般原则,不仅会给原告造成过重的举证负担,而且也不可避免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这些横向协议,根据经验法学认定其具有排除竞争限制成立,被告对其不构成垄断的抗辩或责任豁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横向协议的处理,适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哪些横向协议通常总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13条规定了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
对于纵向协议,由于对竞争效果不确定,只有在品牌间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竞争问题。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基本经验和常识,可以推断出某一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推定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由被告对其形成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提供反证。
实现降低合理分析原则的成本与精确确定竞争效果之间的平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与证明,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
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证明责任的减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其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与证明问题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内容,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和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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