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及其实践为中国营造了区际司法协助的可能和环境。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就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存在一个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间则没有类似的统一规范。综合域外经验,可以认为,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可以进行如下四种选择,即双边协议模式;各法域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纽约公约》模式。前两种方式为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通常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为晚近时期学人所首倡的尝试性模式,《纽约公约》模式则标志着一种比较成熟的协助水平和路径。对上述模式进行探讨对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一、双边协议模式双边协议模式是指由中国四法域彼此两两之间进行协商,分别达成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安排或者协定。这种模式的出现引发了褒贬不一的争论,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地位平等原则,即双边协议的方法实际上是将国家的中央机关与属于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放在平等的地位,而中央机关在本质上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并不代表任一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内地与其他三法域签订的此种协议不合适。笔者以为,双边协议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劣之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扬弃,以促进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双边协议模式的合理性1双边协议具有务实性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可谓错综复杂,四法域不仅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存在巨大差别,而且还横亘着意识形态的冲突和紧张,尤其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政治对立更加剧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尖锐性及其相互协助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才能求得彼此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双边协议就是以对话的方式进行彼此接触的成果,也为后续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伴随海峡两岸关系的回暖,尤其是两岸人民的跨峡经济交流日趋频繁,通过双边协议模式首先进行民间性的仲裁裁决之承认和执行,具有务实性。相比于两岸的司法判决而言,民商事仲裁裁决更具有获得优先协助的可能,这不仅是因为仲裁裁决的政治色彩更弱,更因为柯*东先生对当代社会发展所作的断言,即私法问题与公法问题、法律问题与政治应该分别对待的现实主义”风格。2双边协议符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性特点我国存在的四法域彼此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程度的难度。大致而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最为缓和,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活动最为频繁和有效。有学者研究指出,香港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数量呈现出逐年急剧增长的特征,其中1993年为14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58.3%强;1994年为10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58.8%;1995年达到了24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80%。而到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法院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竟高达100件以上。反观内地与澳门,澳门地区回归前没有与内地共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尽管有不少内地裁决试图在澳门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直到后过渡期的199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裁决才得到澳门法院的执行。尤其是内地与台湾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则相对被动、消极得多,导致此种现状的原因,除了相互之间经贸往来在密度和热度上有所不及以外,还在于意识形态的障碍。因此,按照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可认为,内地与台湾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最大,内地与澳门之间次之,内地与香港之间则最为宽松。不同难度呈现出的阶段性决定了不能用一种统一协议的方式来对待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只能采取分别的双边协议模式。
[摘要]本文认为,为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取消区分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对两类裁决的监督标准应统一限定在程序事项上;进一步完善裁决的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进...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
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仲裁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不予执行的问题,第七章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195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下制定和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⑴(通常简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截止1998年6月10日该公约40周年纪念日之际已有118个国家成为缔约国。⑵《纽约公约》已成为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公约并被誉为...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我国法院在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时,多数情况下都是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裁决是基于一个以贿赂为目的的...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
1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含义及存在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而仲裁裁决的撤销(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
在实践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其陈述的事实中没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进行调查,仲裁庭的调查方向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视自己为一个裁判者而非检察官,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证据的...
现代仲裁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已是世界各国仲裁的普遍实践①。我国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笔者拟就此方面有关问题略陈管见,并以此乞教于方家。一、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必要性各国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存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