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可以自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撤销该决议;若股东会决议违反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均不当然无效。股东同样可以自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撤销该决议。
在上述提到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但是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际影响的话,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前述的轻微瑕疵为不涉及股东会议的实质内容方面的问题,例如公司章程要求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召集人仅提前了14日通知;或者公司章程要求召集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际却以其他方式通知等轻微瑕疵。
如果该决议发生的情形属于前述的仅为轻微瑕疵,但股东申请撤销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是否对决议产生了实际影响。而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则要以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若该股东会决议仅存在轻微瑕疵,但能够使得公司各股东公平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且不影响其对此所需的信息获取,则属于未对决议产生实际影响的轻微瑕疵,此时股东申请撤销该决议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模式。但股东会召开前未通知个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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