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的保险合同,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3-06-06 14:18发布

代签名的保险合同,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前言:

代签名一直是保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也是保险监管机关一直关注的重点。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者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能否视为保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关联案例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2期)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裁判意见:

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延伸

在实践中,保险销售人员代替保险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代签,通常可以有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情况都一无所知,此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制作投保单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双方也未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故此时的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至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上述案例所提及的情形,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实际参与到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合同的情况也有相应的了解,只是因某些原因等而没有在合同上进行签字,转由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此时合同的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在通常情况下,一份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先由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与投保人需求有关的各类保险险种以及具体的合同条款,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审批同意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但在实践中,为了程序的便利或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投保人将投保单交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负责填写并代签的行为并不少见,如果仅因为投保单的最终签名并非投保人本人所签订,就否认整份合同的效力,无疑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的浪费,同时也将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对于保险合同中代签名行为作出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由此可见,对于保险代理人代签名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明确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如上述案例,裁判机构通过当事人的缴费情况,可以确认其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是知情的,且其已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足以证明其对于保险人代理人代签行为的认可。但此处还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投保人依约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同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但对于费用缴纳行为的认定,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不能仅停留在审核付款行为,还应分析付款行为的具体目的,即应根据证据分析投保人在缴纳该费用的时候应对费用作为保险费的性质有明确的认知,比如到柜面现金缴费、亲笔签署银行转账授权书同意从银行账户划转保险费、或者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采用其他方式能证明投保人知晓自己缴纳费用的性质属于保险费,如果出现银行转账授权书都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名的情形,则即使投保人账户被划款也可能不能认为投保人知晓保险合同订立,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仍然无效。

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法》要求投保人通过保险单确认保险的各项具体事宜,并明确必须在投保单签字确认,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知晓并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也保证保险人能够知悉、确定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保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即便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中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其能够通过其他积极的实际履行行为表达其知晓并认可该代签字行为,希望达成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该签字行为的追认,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保险合同有效。

结语

由保险代理人代签名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不确定性,对于保险代理人而言,未经投保人当面签字核实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也许会出现各方理解差异,或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形,导致承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或因签字而产生争议,影响保险合同的切实履行。对于投保人而言,没有实际签名的情况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也有可能以投保单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以求逃避保险责任,致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法获得正当的保险利益。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应当避免出现代签合同的情形,减少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保险代理人应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如果在审核中发现有关签名并非被保险人本人所为,则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被保险人补签,或者保存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据(例如有关授权委托书、知道并同意购买保险的其他证据如回访录音等)。投保人也应严格履行投保行为,避免代签字行为而导致利益受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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