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姜*初、章*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
票据涂销依具体行为来划分有三种情形,即背书涂销、承兑涂销以及支票划线涂销。其中,背书涂销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票据涂销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票据行为,其实践价值及立法意义就在于:1.规范涂销行为,确认涂销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维护当事人的票据权益...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布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第4条第10款规定:‘签章’包括以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票据上签名得用任何名称,包括商业或通用名称,或用任何...
网友提问:票据签章的形态研究是什么?律师解答: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决定着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之所以能够以一张纸代表着一定的金钱权利,就是因为通过票据上的签章,表明了负担票据债务的人,该金钱权利可以或者最终可以向该签章人行...
(1)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1)由行为人本人亲自进行;(2)以行为人自己的姓名进行;(3)用行为人本人的笔迹进行。而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尤其在东亚国家),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由于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
1、空白票据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问题。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空白票据,其原因为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因此,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首要要件。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