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宽有窄,不尽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三是折衷主义。[(1)]若套用这种“主义”的说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的可谓“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因为,通过于1986年12月2日、生效于1988年11月1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通过并生效于1991年4月9日的《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3)]两法相结合,“企业法人”恰好可囊括其适用范围的外延。这里且不论以所有制型态规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如何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仅提出这样的设问: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推行,我国现行破产法是否有必要拓宽其适用范围,形成一部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呢?这个已由经济现实提出来的问题,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过程中引起了激烈争论。各学者对此见仁见智,歧见纷呈,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4)]一是维持现状说。[(5)]此说认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维持现状,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此外任何经济主体概不适用破产法则。二是所有企业说。此说认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突破现行法框架,使之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即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三是全部主体说。此说主张,我国修订破产法应当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条件已基本成熟。立法者应当把握住修改企业破产法这一历史性契机,审时度势,大胆开拓,将这项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改革步伐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作出贡献。基于这点考虑,笔者乃不揣浅陋,拟就此作出专门探讨,以就正于大家。一、理由陈述: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乃势在必行我们说,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乃势在必行,这绝非源于笔者的主观臆测,而是有其充分的、客观的理由。这众多纷纭的理由条分缕析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是一般理由,二是特殊理由。一般理由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已得到充分论证,这里仅就特殊理由而谈。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肇始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政策,迄今已运行达十六年时间,其结果,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规模。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其决定性因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与健全。二者唇齿相依,紧密相关。因此,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目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任务。这张巨大的法律体系之网覆盖着微观的市场调节和宏观的行政调控两个方面。破产法就是其微观调节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之一。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活的灵魂”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容展示又演化出竞争规律,贯彻于竞争规律始终的伴生现象则是优胜劣汰。正是优者胜、劣*汰的不断生成与交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破产法则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或手段。同作为母系统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完善一样,作为子系统的破产法律体系也应当完善而无缺漏之处。否则,子系统的盲点或空白必然导致破产机制的残缺或运转不灵,从而最终影响整个母系统的法律机制的协调动作及其功能的最大发挥。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微观层面言,是制定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机制的需要;自宏观层面言,则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关键词:无力清偿/破产免责/信用内容提要: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产法扩大...
我国(以下简称)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
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应该是法院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最可靠的证据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应该完成的审计项目...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破产清算人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惟一的组织破产清算和实施破产清算监督的部门,承担着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还需要及时建立法律制度上...
前言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倡导积极重建的破...
关键词: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规制完善内容提要: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国《破产法》的重整...
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和特点有哪些 公司重整(corporatereorganization)制度,在日本也叫公司更生制度,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