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之后是否可以撤销?适用于股权有偿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对赠与有效?换言之,股权赠与的正确姿势是什么?我们将在本篇文章中为您解答。 经公证的股权赠与合同无法撤销 股权赠与需要考虑民法上赠与的属性,也需要考虑公司法中股权的处分属性。签订股权赠与合同无疑是股权赠与的第一步,但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生效,或者说股权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赠与人撤销或者是被法院撤销才是股权赠与的关键所在。 在实践中,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合同》,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因此,如果赠与股权一方仅仅签订了《股权赠与合同》,但该合同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完全可以行使相关撤销权以撤销股权赠与合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股权赠与合同在股权交割前被撤销的案例。 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300号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对赠与人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合理地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赠与人龚某在将某公司价值25万元股份无偿转让给于受赠人科某之前,有权撤销该转让。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股权赠与行为在所赠与的股权交割之前可以被赠与人单方面撤销,换言之,股权赠与合同可以随时被赠与人撤销,除非股权赠与合同被公证在先。 赠与合同被认定为有偿转让合同而无法撤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768号判决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案中赠与人李某与受赠人陈某签订一份《股权赠与合同》,约定本人李某持有某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40%的股权,本人同意无偿赠与陈某本人所持股份百分之五(5%)做为管理奖励,特立此合同为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股权赠与合同》名为赠与合同,但该合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更多体现的是等价有偿的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李某将其5%的某有限公司股份给予陈某,实际上并非是没有对价的无偿赠与,而是涉案《股权赠与合同》所约定的管理奖励,即李某给予陈某5%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的对价是陈某担任该有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并提供长期服务。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名为赠与但实为转让的合同不可撤销。 优先购买程序没有得到履行,股权转让被法院撤销/被法院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转让股权原则上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权的赠与首先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有效。但是,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在股权赠与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此,在实务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赠与,不能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2017)苏0412民初77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权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人无偿赠与股权的,这就产生了股东赠与权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转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并未完成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性条件,因此股权转让未生效。 但,赠与毕竟是一种无偿转让,在转让对价是零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该如何作价呢?对此,(2017)皖18民终492号案件给出了答案。在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案涉转让系无偿转让,缺乏判断同等条件的基础,但经转让人依法通知,其他股东不愿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并支付优先购买的对价,依法应视为同意赠与人无偿转让股权。 但很有意思的是,在实务中,既有优先购买程序没有得到履行,股权转让被法院撤销的,也有优先购买程序没有得到履行,股权转让得到法院支持的(意不意外?)相关法院认为:股权赠与中的零对价关系破坏了优先购买权中的购买基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赠与股权的,其他股东不能依据公司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在(2017)苏04民初10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故不同于股权转让,正因为其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在(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系建立在有偿转让的基础之上,本案中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股权系无偿赠与。因此,并不存在购买股权的同等条件,原告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可见,股权赠与的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意见并不一致,一方面股权赠与的所谓同等条件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否能排除适用也无法确定。在股权赠与中,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而股权赠与的目的: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于受赠人,二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使受赠人得以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目的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护。如果赠与是为了后一目的,那么显然就更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人合性。因此,股权的赠与不能因赠与的对价不明而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而同等条件应当根据综合因素进行确定,特别是股权价值可以综合运用评估等手段确定。至于赠与人是否能追回股权,如果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与受赠人办理股权交割后,便无法再追回股权。 股权合同等合同文件需要满足《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而股权转让、交割需要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转让成功后,股权无法追回。至于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赠与股权并不能排除优先购买权,至于同等条件需要结合综合因素考虑。
第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直系亲属的股权赠与行为免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第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直系亲属的股权赠与行为免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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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离婚股权无偿转让缴税是怎样的根据我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夫妻间股份无偿转让不需要缴税,但是离婚后双方进行股权无偿转让则需要按照相关的约定缴纳一定的税费。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