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在借款后,双方通过银行转账互有多笔大额的经济往来,三个月内互有三百多万元上百笔的流水,被告截取了其中几天的转账记录抗辩称已经还款9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来看,借款后,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原告黄某转给唐某121.7万元,唐某转给黄某218.2万元,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远远超出唐某所述的96万元,因此唐某截取的2月27至3月2日这几天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偿还了黄某的借款。特别是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30日,黄某与唐某之间继续一直互有多笔大额的款项往来,双方后续的款项往来不应认定为唐某返还了黄某的借款。而且对于100万元的借款来说,如被告已经返还96万元的借款,只剩4万元未还,为何被告没有收回借条或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款项,对于这一点被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只说是相信原告的为人,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在还款时应当以清晰的方式表明自己是在还款,并保存还款的明确证据,否则含含糊糊,混在一起的“糊涂账”无法使他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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