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原先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逻辑关系并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界定不明。《民法典》第533条则从立法层面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并进行了重新界定。
1、情势变更的定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因不可预见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救济手段。究其根本,该项制度是为了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如一方获得较大利益或(且)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
2、相关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制度的修改
一是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定词。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原通过《合同法解释(二)》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严格区分,而实际上司法实践无法真正做到两者泾渭分明。如疫情、新法新规实施、政策颁行等情形,很难判断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则删除了非不可抗力这一限缩词,完善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之间的关系,确认了两者存在交叉的可能,也扩大了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之前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问题的,承租人如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合同的,则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是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障碍显著高于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后者应该包括了前者。《民法典》删除该情形不仅降低了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也防止产生适用时标准不清晰的争议。
三是增加了在合理期限内先行协商的前置要求。《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增加先行协商这一环节一方面鼓励当事人沟通协商,如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必耗费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尊重契约自由精神,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四是明确情势变更应当裁决变更或解除,不能驳回。《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即法院可以选择驳回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旦认定属于情势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应当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判决或裁决,不能再驳回该项请求,也确保了当事人的救济能够得到实体处理甚至妥善解决。
总而言之,《民法典》将情势变更立法化,完善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纳入情势变更不仅明确了合同履行遇到重大不利变化时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而且化解了情势变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尴尬境遇,更实质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极协商和解,促成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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