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2023-06-06 01:31发布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TWa9UOB-ir4tI3JnMQ6x2YXnPATd2m4yskUsU7SJgSjqMBJ7njswRdLOzSvfGi6hxZ305HYfLaqODmhbeh3raK#2_6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年龄够了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经过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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