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来就没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结婚后,儿媳和儿子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也就是儿子每花出去一分钱,里面都有一半是儿媳的,那儿子拿出一部分共同财产赡养父母,不等于儿媳妇的一半财产也拿去赡养他父母了吗?那女方是不是太亏了?
确实,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儿媳虽然跟儿子一样也是叫公婆爸妈,但是法律地位却有本质的区别,自然承担的义务也会有所区别。
那儿媳对公婆就真的没有赡养义务了吗?答案不是绝对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妇,儿媳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有辅助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个辅助作用就体现在配合老公赡养公婆,例如在公婆需要赡养费或者医药费的情况下,要允许老公动用家庭共同财产,在公婆需要人照料的时候,可以辅助老公一起照料。
试想,如果死抠法条,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所以也拒绝一切辅助的义务,那家庭的观念就失去了维系的根基。除非儿子跟儿媳实行约定财产制,各自支配各自的财产,各自照顾各自的家人。那一个家庭两个主力之间共同抵御家庭风险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了,婚姻的结合也只是个松散的联盟,如同一盘散沙,一吹就散。
而法律的初衷是鼓励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所以,儿媳的赡养公婆的义务并不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存在,就算是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家庭和谐,发挥优良文化传统的需要,儿媳也是有辅助赡养公婆的义务的。
那对于女婿,也是一样,有辅助女儿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如果用双重义务来平衡,那男女双方会觉得对彼此都公平,也无所谓去争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彼此有这样的义务了。
那既然女婿儿媳都有辅助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那为什么法律不直接明确规定女儿女婿也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呢?
因为这是为了对应《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过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付出,所以成年子女对父母也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不仅符合法律,也符合道义。羊尚且有跪乳之恩,鸦亦有反哺之义,更何况于人。 社会虽然也应该参与养老,但是也只是起兜底作用,最重要的义务肯定还是在于子女,并且老人精神上的抚慰也只有子女真正能给到。
有赡养人的义务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由此可见,有抚养义务的人是要么是有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要么是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从而具有对等的赡养义务。
而儿媳女婿,只是通过姻亲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成员,本身不具有抚养关系,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法律并未强行把这一类人规定为赡养人,因为既没有这个必要,也会有失公允。
试想,如果儿媳结婚不久,老公就因为意外去世。如果儿媳被规定了法定赡养义务,那对于这个女子必然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果她还要改嫁几次,那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可能会多得数不过来。所以,并不符合现实。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就不需要对各自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更何况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两人离婚,没有变成仇家就很不错了,怎么可能还会对彼此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所以,这种辅助赡养义务,也是仅存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随着婚姻的结束,而宣告终结。当然,如果有那种非常重情重义的女婿儿媳,愿意在离婚以后还对对方的父母尽孝,法律当然也会鼓励,这样的美德肯定要加以弘扬,只是不会强制而已。
而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抚养义务,法律还特别在继承权上给予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要知道,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儿媳和女婿连第二位都混不上。
正所谓享有的权利越多,对应的义务也就越多,既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人,那自然也无法享受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其在另一半死亡后,对对方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能直接上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可见,法律对于咱中国传统孝文化还是非常鼓励的。
最近看到有一些博主在网上浅薄地解读《民法典》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让很多人觉得好像以后对对方的家长不管不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其实这就大错特错了,法律没有强行规定,是因为强行规定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但是辅助义务却是你义不容辞的义务。
很简单,假如你阻止自己的老公,或者老公阻止你赡养你们各自的父母,那你们的父母是可以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你们各自承担抚养责任,而且法律正常情况下都会支持的。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一个阻止自己的配偶赡养自己父母的人,必定也不会拥有良好的德行。而那些浅薄理解相关法条,而无法理解法律初衷,并拒绝承担义务的人,必然也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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