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珍,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无锡市**特种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乡梁中善念桥。
法定代表人杭*夫,场长。
委托代理人范*洲,**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宗申请称:1994年杨*宗与无锡市**特种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扬名养殖场)、苏州市**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合资成立**工业园区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后因出资问题发生纠纷,杨*宗认为扬名养殖场在合资时出资不实,于2004年6月1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合资公司成立时扬名养殖场的部分出资是以工程的土建作价投入的,当时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工程造价审核处(以下简称**无锡分行)对工程审计后于1995年2月21日作出《工程决算审查定案书》(以下简称1995年《定案书》),认定对方场地出资折价1995721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2001年杨*宗向建-行提出要求更正不实的审计,对方却再次造假,使**无锡分行2001年4月24日作出《工程决算审查定案书》(以下简称2001年《定案书》),认定场地出资折价1393004元。后经杨*宗再向建-行申述,建-行派员对工程场地实地丈量开挖,最后于2002年11月22日又作出《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2002年《定案书》),认定对方出资结算造价644725元。杨*宗认为对方当初出资不实,并要求与他们协商。在2003年2月扬名养殖场发出了邀请函请杨*宗会谈,在2003年10月20日、23日两次会谈中证明了出资不实,杨*宗写了备忘录,但对方不签收。2003年10月对方法定代表人杭*夫等人一起来大量场地,11月双方各自分别制了测量表等,但对方还是拖延时间不处理,杨*宗只好申请仲裁,仲裁委在进行10个月的审理后,以“超过时效,请求不能采信”为由驳回了申请。
杨*宗称:仲裁庭开庭时首席仲裁员表示明白杨*宗所提的对方虚假出资的问题,裁决书也说“工费与材料的不实有一定的道理”,但裁决结果却保护了造假的对方,违反常理。杨*宗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仲裁庭以**无锡分行2001年《定案书》起算时效,认为该时间是杨*宗单方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定案书》,杨*宗应知道权益被侵犯的时间。但该《定案书》是**无锡分行制作的,上面对方法定代表人杭*夫和工作人员余*红是具名签字的申请者,内容与1995年《定案书》的决算部分大致相同,比前一次只少了60万元,从常识即可看出是虚假的,所以2001年《定案书》是对方假造的,是一份欺骗的证据,它失去了作为起算时效的合法依据,而仲裁庭却驳回杨*宗的申请,支持了对方的弄虚作假。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执行的行为,裁定不予执行的,原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
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随着仲裁法修改脚步的加快,这个问题受到了仲裁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受司法与仲裁关系创新的影响,发达仲裁国家在司法与仲裁关系上呈现出由法院对仲裁予以严格监督到适度监督、由单纯监督到监督与协...
证据不足驳回仲裁生效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是一审终结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作出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无疑是合理且必须的。但是仲裁实践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时,存在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双重司法审查的不合理体制。本文笔者结合我国仲裁实践中的司法审查案例,揭示出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禁区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