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区流行新三金三斤百元人民币,约十三万多元;在陕西某些农村,除了彩礼礼金外,还有离娘费等,因硬件不达标,取消婚事者也不少见。在甘肃平凉,彩礼一路飙升到十七八万元,而农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一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给付的彩礼价值确实较大的话,因其解除婚约而全部丧失,确实有失公平,毕竟婚姻尚须慎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有关彩礼返还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认可的彩礼范围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相近时间段内,会存在为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相互支付,如购房购车,装修,购置家用电器、衣物、首饰,婚宴,旅游,照相,节日礼金等,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注意要区别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其他金钱、财物往来。
对于彩礼性质问题,现通说认为彩礼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而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或虽登记结婚而未能共同生活,则所附条件不成就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与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有所区别。感情赠与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感情赠与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交往过程中的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不属于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另外,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二、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
彩礼返还纠纷在按照案由来分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的往往是男方的父母,所以给付彩礼一方父母也可作为案件的原告。被告方面,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一般是婚恋关系当中的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是女方本人,认定其为被告;如接受给付的是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应将其与女方列为共同被告。 三、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第一款前两种情形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常被引用,依据该规定,当事人的彩礼是否可以诉求返还,有两个重要因素,即婚姻登记与共同生活,但这一规定的简单化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相适应,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与模糊。比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就包括既未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和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两种情况;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存在未共同生活和虽共同生活但闪电离婚的情况。因此,不应当理解为司法解释穷尽了所有应当退还的情形。而女方做为被告,就男方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常见的抗辩理由有:(1)不承认男方给付的款项属于彩礼,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2)因举办婚礼,女方购置嫁妆、酒席花费等已将彩礼使用,或者应当扣除;(3)因双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的款项属于日常生活开销,且已经使用;(4)男方给付的金银首饰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与,且女方也给男方购买相应首饰,应当扣除;(5)导致分手的原因在于原告(包括男方性格不好、有暴力倾向、性生活不和谐等)。对比可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处理思路的表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只是列举式的规定,并非绝对化的处理方案,不应当理解为穷尽了所有应当退还的情形。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的整体考量。对此,各地法院也有相应的内部的标准化量化规定。笔者查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下的比例,可以进行参考: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对于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案例并不多,获得法院支持的更少,其中争论焦点是对生活困难的认定,司法解释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时没有针对性地规定,但在离婚后扶助问题上有所涉及,可以进行参考。原《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也是法院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的参考标准,法院多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借款支付、给付人有无固定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其实彩礼起初只是诚意和喜庆的表达,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之风的推动,似乎变成了讨价还价的买卖。而实际上,双方都秉持真诚的态度,很多事情都可以迎刃而解。现实中矛盾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男方斤斤计较,女方狮子大开口,双方都看不到彼此的心意,结果可想而知。
彩礼不仅仅是物质,它也代表着态度,所以要有多一些相互理解,少一点无理取闹的耗损,因为爱而选择生活。希望每一对新人都可以换位思考,让彩礼回归原本的初衷,让幸福围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当事人就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可能需要打官司,而此时要想法院准予返还彩礼,那么就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返还彩礼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那么一般法院准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院准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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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1.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习俗,在历经沧海桑田,依旧传承下来。成为多数人成家立业的一大考验。结合作者本人近期办理的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这一专题发表拙见! 一、何为彩礼?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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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范围有哪些在现代,有些地方习把彩礼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