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乙公司财务部向张三自然人出具《函告》,其内容为:我司已知晓A公司向张三自然人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事宜。现承诺,在上述借款期间,借款人在我司的应收款不少于肆佰万元。我司财务部对A公司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时确保第一时间通知你,如A公司到期未还上述借款,我司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及借款相关的其他费用一起代A公司支付给你。
2013年9月5日,A公司向张三自然人出具《借款延期承诺书》,并承诺延期3个月还款,张三自然人同意,但该延期决定并未告知乙公司。
2013年10月,乙公司向A公司开始支付工程款。
2015年8月7日,A公司出具《说明》,承认乙公司对其不欠付工程款。
2015年8月7日,张三自然人就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其中诉请1.A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请乙公司代为支付上述款项。
2019年5月6日,A公司破产。
2019年10月18日,再审本案。
2020年2月22日,再审一审作出判决
法院裁判
原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财务会计部以第三人名义向张三自然人出具《函告》,其法律性质系以被告A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为所附条件的代付承诺,既非提供担保,亦非债务加入,第三人乙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借款债务的担保责任和直接清偿责任,因此乙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
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判决A公司偿还张三自然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2.驳回张三自然人请求第三人乙公司代付上述借款本息的请求。
再审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财务会计部向张三自然人出具《函告》,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定。乙公司未按照《函告》的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张三自然人的债权实现有所障碍并造成损失,其应对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审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原一审判决书;2.确认张三自然人对A公司所欠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案年利率24%计算)享有债权;3.原审第三人乙公司对A公司所负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和建议
一、何谓债的加入
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原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时,第三人又加入其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案例判决时《民法典》未施行,当时仅仅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共同责任处理。
附条件代为履行当条件成就时也属于一种债的加入,但当条件不成就时,附条件代为履行就不属于债的加入,也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何谓保证担保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三、债的加入和保证的区别
1.所处位置不同,债的加入处于合同编通则,保证处于合同编典型合同编;2.与原债务的关系不同,债的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相同,无主从关系,保证与主债务具有从属性;3.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债的加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建议:
一、作为债权人,应当及时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应当在债务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再主张;
二、作为担保人,尽量不要向他人出具一些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函件,如必不可少需要,也应当将相关函件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第三人出具的函应明确系债的加入还是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
2020年7月12日,甲公司向张三借款100万元,但一直未予归还。 2021年11月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张三共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若甲公司未归还张三的全部债务,就未能偿还的部分由乙公司偿还;...
本篇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中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实务解读。 保证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个人、企业、专业人士应予透彻...
担保追偿可以起诉共同担保人家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一个共同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不能起诉共同担保人的家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不是。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 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借贷合同、还款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盖章或提供类似承诺的文件。 试图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为自己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但是对于该签字、盖章或提供承诺文件的行为是...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