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能解除的情形,在法律里面是规定很清楚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有特殊保护的员工,是有专门的一条的。但是,这条“免死金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看是否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孕妇一年不上班可不可以开除
女员工从怀孕后就一年没上班,这个能不能开除。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如果得不到明确的答案,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女员工是在什么情况下缺勤的。比如,有没有病假单,有没有不适宜工作的情形,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单位在此期间是否有和该员工沟通过,比如,提醒和督促其办理请假手续,还是对其缺勤听之任之。
第三,公司制度中对于此类情况有什么规定。比如,女员工怀孕到产假结束这段时间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各种相关的假期如何核准等。
这些问题统统搞清楚了才能说,这个怀孕的女员工一年没上班了,是否可以开除。
在实操中,很多HR会问,病假可不可以不批准。不批准病假,她又没法来上班,不就有旷工了嘛,旷工一定的天数不就可以开除了嘛。这种“天才”的想法,很显然不会得到支持。通俗点说,不要把医院的病假建议真当一个参考意见。上海的俚语就是“覅拿客气当福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很早以前的文章里专门谈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总体的观点就是,HR不要代替医生来判断员工是否需要休息,免得轻则挨骂,重则挨揍,甚至挨刀。
2、“三期”管理规范要抓细
每个公司都会面临女员工的“三期”问题,特别是中国人口形势严峻,大概率未来会彻底废除对适龄女性的生育胎数的限制。如果公司总是纠结于“三期”的话,恐怕对公司经营也不利。
公司对于“三期”女员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考虑,这既是企业文化中的人文关怀,也是企业经营中的人力成本。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要重视起来。一方面,女性中蕴藏着巨大的生产力,如果放弃这“半边天”,将是企业的损失。另外一方面,女性在“三期”中,的确会面临一些客观上的困难。对企业来说,也的确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应当被夸大。
事实上,我看到的是,绝大多数孕期的女员工直到进产房前还在埋头苦干,专心工作。事实上,现在优秀的女性已经逐渐进入到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和产业中。即便如航天科技这样的领域里,大量的年轻女性活跃在各个岗位上。
企业如果能跳出人力成本的狭隘视角,从更高的格局上去看待“三期”女员工的问题,那么就会出台一系列更受欢迎的政策。其实,这不仅仅是对现实中的“三期”女员工的关怀,也是对企业文化的诠释,更是树立企业形象、建设雇主品牌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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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别的处罚,给予员工的补偿和其他情形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致,如果工作年限不长拿不到多少补偿金的。 对于公司而言,应该知道裁孕妇是违法的,诉讼必输,不要肆意胡来;对于孕期员工而言,应该明白,如补偿不合理、条件谈不拢,绝不与公司签订协商一致...
公司不可开除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但如果孕妇存在严重过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还是可以开除。 如果公司违法开除孕期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