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2023-06-06 08:05发布

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一、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

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农村经常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类型:

(一)因斗殴引发的身体权纠纷;

(二)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医疗过错责任;

(三)因机动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以及用工、务工引发的非工伤纠纷。

二、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特殊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律师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工作内容

(一)确定侵害人、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人数。

(二)查实侵害行为的发生经过。

(三)确认管辖法院。

(四)确认损害后果,包括损害程度、损失数额。

(五)根据案件的性质,明确所代理方的举证责任。

(六)准备对应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四、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操作指引

律师处理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掌握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技巧之外,还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代理工作。

(一)因斗殴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1.担任原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此类案件是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尤其重要。同时,一般情况下这种侵权是混合过错,责任当事人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1)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

   发生斗殴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向当地公安派出机构报案,干警到场后,除了制止侵权的继续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询问、调查,形成笔录,以记录当时的事发经过。但是,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存在部分不报案的情况,特别是受害人在当时所受伤害不明显事后才恶化的情况下更是司空见惯的事;其次,是派出所干警到场后,仅仅制止了冲突,但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制作笔录,或不制作笔录。对于有笔录的案件,代理律师凭完善的手续前往事发地的派出所调取即可,但现实中,会出现当地派出所的负责人或经办干警拒绝提供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与派出所所长沟通,提供相关法律,证明自己是依法取证,在不能改变对方的做法时,可以建议对方与县公安局的法制科或主管法律的领导联系,或者自行联系。一般情况下,最终能够得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万一出现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形,应让当事人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并提供解决方案,一种是先起诉,起诉的同时送交申请,申请法院调卷;另一种是暂不提起侵权诉讼,先针对派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但这种出于意气之争做法有本末倒置之嫌。

对于没有报案的案件以及报案后没有制作笔录的案件,应建议当事人补报案,并提出调查请求。此时,要考虑案件的特点,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自行报案或由律师陪同报案。对于完全依靠证人证言来证实侵权行为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行报案,可以减少证言来证实侵权行为的案件,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取证的阻力,减轻证人的防备心理,促使证人真实陈述所见。面对不是完全依靠证人证言来证实侵权行为的案件,则可由律师陪同前往,以引起相应的重视。不建议由律师自行向证人搜集证据。

(2)损害后果的固定

   首先是伤情的轻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应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定要注意提供合法票据,而护理费就必须有医院的证明,医嘱等证实,这些证据,可以是在病历中,也可以是在出院证明、验伤证明中存在,在审查证据时,应认真仔细的查阅,以免遗漏。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要注意受害人现状与他的户籍,身份的差别,农村青壮劳动力基本是以副业为主,因此,虽然是农村居民户口,但长期在工厂、企业工作是正常现象,在计算时,注意计算基准地的调整。

2.担任被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1)举证内容:引发斗殴的原因的举证,斗殴过程中加害行为的举证,最终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原告过错责任的举证。

(2)以混合过错抗辩。

(3)损失数额的否定。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方实质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医疗费用的审查、举证责任从法院转给被告,务工、残疾赔偿等与原告的实际收入挂钩而不再与原告的户籍身份有直接联系。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极易也经常使用“证据突袭”的做法,在开庭时才抛出证据,使被告措手不及。为防止举证不能的后果,代理被告进行诉讼时,有必要针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要求,而不是针对原告的举证内容提前准备好证据。

(二)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医疗过错责任纠纷

1.担任原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这一类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医院及医调委能够给付的赔偿数额是受限制的。因此,发生纠纷时,前期的调解工作不必针对赔偿数额提出具体的要求,而是为诉讼工作做好准备。调解时,重点在:

(1)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行为的确认;

(2)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确认这一事实的费用如何预付,所受到损害的医疗费用的承担;

(3)解决伤双方争议的方式以及费用的承担方;

(4)约定损害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机构及费用承担方。

   进入诉讼阶段时,完整列出赔偿清单,相关的标准项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准,不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项目和标准。

2.担任被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1)对患者病历的封存,应有患者家属,医疗行政机关人员在场参与、签名。启封时,应有三方到场或由法院主持。

(2)病历以外可能存在的治疗记录,例如本院门诊检查治疗、外院的治疗记录,均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无论当时是否认为有价值,都应注意收集,并标注收集情况及相关证明人,以完善证据三性。

(3)本来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但并不等于所有举证责任及费用都应由被告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的举证由被告承担,但伤残等级的应由原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举证责任转换。初始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负责,但原告负担反驳被告所举证的举证责任。应注意法院的一种倾向,即此类案件,一旦提及鉴定,就全部要求被告承担预付的义务,根本不区分鉴定目的鉴定对象。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前期工作

(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是否有异议。目前操作中,交警部门只允许复议一次,即使在复议结论是要求下级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重新认定的结论有异议时,交警部门也不受理再次复议。

(2)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险的投保情况。

(3)当事人的伤势、残疾等级、治疗经过、费用支付情况等。对于伤残等级,建议进行鉴定时应取得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或保险公司对鉴定机构的认可,或者在调解无效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诉讼阶段

(1)担任原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a.起草诉状时,事实经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赔偿清单详细完整,请求事项中,交强险是全额赔偿,不按责任分担,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

b.注意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证据之间应该是相互关联,不应存在,相互矛盾。

c.法院对主次责任是按七三分的比例来划赔偿比例的,随意增减比例的请求一般不支持,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担任被告代理人,律师应注意的工作内容

   收集前期垫付的费用单据,并且应特别注意,这一部分费用也是按比例承担,并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三者险中支付。

(四)因用工、务工引发的非工伤纠纷

    律师处理此类纠纷赔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构成工伤的,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作保险条例调整。

2.劳务关系,按一般侵权处理。分清过错责任大小,按责任承担赔偿。

3.定作或雇佣关系中,定做人、发包人存在选任过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无偿帮工,遭受侵害,未拒绝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拒绝则无责;故第三人侵犯而受损,第三担责,但两类情形中,被帮工人都有补偿义务。

5.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6.可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涉刑事案件除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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