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2023-06-06 07:59发布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案 情

  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期为终身,交费期为10年,原告李某依据约定按期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费在2009年交费完毕。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1999年4月2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附加住院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2013年原告李某因病住院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2014年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按期扣缴原告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保费,同时表示不再续保。经原告李某多次交涉,2015年9月1日被告某保险公司补扣原告李某2014-2015年保费并分别理赔了2014年、2015年的住院费。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正式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声明不再继续承保李某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分  歧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保险?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已到,保险公司拒绝与李某继续签订续保合同,属于契约自由的根本体现,不存在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得终止合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存在的基础,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无效,且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避免道德风险,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不但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而且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评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讼争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初次签订时间为1999年4月24日,在连续续保的情形下,2016年4月24日系一个保险年度届满时间,因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李某没有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那么讼争的附加合同视为续保。2016年7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送达《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系合同有效存续期间提前解除合同,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的《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

二、保险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附加住院险条款设置了续保条款,同时又为保险公司设置了终止续保的保留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续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更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由此引起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续保的保留权的行使范围存在争议,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没有权利终止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应当注重避免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应当更加注重避免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往大家关注最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防止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以及伤害被保险人而故意就成保险事实从中获得保险金。但是近些年以来某些保险公司开发出长期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后,被保险人一般在年轻的时候开始投保,那时候被保险人身体很好,一般不出现理赔问题,保险公司坐收保费;但是被保险人进入中老年以后,病痛肯定会增多,保险公司能否在这种情况以各种理由终止被保险人继续投保呢?这就涉及到一个诚实信用问题所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的设置必须体现一定的风险,不能出现只赚不赔的情形,如果保险公司设置的保险条件置被保险人在年老多病的时候于不顾,显然就出现保险公司的道德问题。就本案而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原告李某将近20年的保费没有出现理赔的情形,原告李某理赔一次就拒绝继续承保,显然不符合道德,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保险公司怠于扣保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每年从原告提供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一年一保,到期续保。因此,这是一个特殊的合同,如果原告李某的账户没有可供保险公司扣款的足够余额,那么责任在原告一方;现被告某保险公司2016年基于终止保险合同的考虑而没有扣收保费,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  综上所述,《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无效,2016年4月14日前原告李某没有作书面不续保的通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已于2016年4月24日续保,故附加住院险保险合同必须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相关知识

    劳动者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有权追偿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1-11-20 11:49

    ——重庆四中院判决杨某诉三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对其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权追偿。案情自2004年7月起,杨...

    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面临的责任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1-11-23 08:41

    案情介绍  小明为某公司的职工,入职时,王刚与公司商量,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不给自己缴纳保险费,将其费用算在他的工资内,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双方均没有反对。  2015年,小明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送去医院救治,被...

    最高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27条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1-12-17 08:01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

    投保的车辆出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1-14 14:05

    法 院 判 决审 判 评 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律师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

    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损失赔偿是否成立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08:15

    2005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胡某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

    保险合同尽到说明义务是否就可以免责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1-08-31 13:41

    案列 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10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48吨。主管部门依据...

    财产保险案例(财产保险案例)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0:16

    [案情分析殛结论]   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方某在保险期限内装修房子,致使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而方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

    最高法公报: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24 08:42

      来源!小甘读判例  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

    本案受让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31 23:11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07年10月从王某处购得运输型拖拉机1辆,王某此前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07年6月24日0时起至2008年6月...

    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7:21

    2003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2003年10月13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申请人从上海运输,...